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党员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员活动经费是医院党委下拨到各基层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员活动的专项经费。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是加强我院基层党建工作的有力保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是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使用经费的依据,使用财政资金,列支党建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的党组织和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党员。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四条 立足实际、专款专用原则。党员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五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党员活动经费使用要按照预算先行、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党员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支出,其具体使用范围为: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租车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标准按财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开支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党员活动经费以年初党员人数为依据,按职工党员每年人均不超过150元,学生党员每年人均不超过60元标准核定。
第八条 党员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指开展党员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指开展党员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桂林市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指用于党员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的租金。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九条 党总支、党支部提出的其他开支项目需相应党组织提出申请及预算方案后,经医院党委会讨论通过,从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活动组织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赴院外开展党员活动的,需提前通过医院OA系统填写《党员活动申请流程》,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一般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人数少的基层党组织,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可据实安排,也可考虑与其他党组织联合开展党员活动。到桂林市以外开展党员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党员活动经费的业务管理工作由组织科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科负责。财务科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员活动经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报告制度。党员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应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党支部在计划开展支部活动前通过纸质版或OA平台提出活动方案申请,由组织科审批备案。活动费用报批需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包括通过审批的方案、活动小结、活动集体照、相关经费票据等),并按照财务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党支部每年底向本支部党员公布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制度。医院党委每年对党员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员活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我院有关党员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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