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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15 00:00 本文来源: 组织科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坚持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二、  责任追究范围

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培训考试等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及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三、责任追究对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和基层党委相关负责人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四、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

(一)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未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现实表现等情况,未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

2.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

3.未向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未在被介绍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上正确填写自己意见的。

4.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二)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对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遗失的。

2.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集体讨论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

3.未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参加培训考试的。

4.对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而列为发展对象的。

5.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未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党团组织等方面意见,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6.接收预备党员前未按规定报组织科预审的。

7.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的。

8.在入党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事宜的。

9.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作出接收预备党员或予以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议的。

10.在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或预备党员缺席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接收、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1.未在一个月内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材料上报党总支、组织科审查、审批的。

12.知情不报,向有关审核、谈话人员提供假情况;或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3.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突击发展党员,违背发展党员工作原则,敷衍了事,材料审查不严格,材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弄虚作假的。

14.没有妥善保存和管理好党员材料,造成党员材料遗失的。

1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三)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正确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长期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党委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3.未按规定抓好预审工作的。

4.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因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5.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而予以批准发展的。

6.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7.在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经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8.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出现违反程序、规定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

9.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四)属以下情况的,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进行责任追究。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时,不认真、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清楚而没有说明的。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是发展对象者,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 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申请入党;是预备党员者,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五、责任追究方式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程度,追究基层党组织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党务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2.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党建工作考评结果降低一级。

3.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组织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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